加班補休之期限?加班補休期限前未休之效果?(107年修法整理)
問題:阿木初到旺來公司上班,因工作繁忙常常需要加班,阿木並於每次加班後都填加班申請換補休之申請,但因剛到公司太忙,一直沒有使用補休,直到半年後才發現已不能使用,需詢問公司才知道,其已逾可使用之期限視同放棄,阿木詢問那是否可以補加班費給他,然公司加以拒絕,試問本案公司是否有違法之處 |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補休之規定?
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二、補休可否約定期限?
由勞基法第32條之1可知,可以。
三、公司可否規定,補休期限到前未休完視同放棄?由勞基法第32條之1可知,可以。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公司要改給付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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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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