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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補休之期限?加班補休期限前未休之效果?(107年修法整理)

 

問題:阿木初到旺來公司上班,因工作繁忙常常需要加班,阿木並於每次加班後都填加班申請換補休之申請,但因剛到公司太忙,一直沒有使用補休,直到半年後才發現已不能使用,需詢問公司才知道,其已逾可使用之期限視同放棄,阿木詢問那是否可以補加班費給他,然公司加以拒絕,試問本案公司是否有違法之處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補休之規定?

 

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二、補休可否約定期限?

 

由勞基法第32條之1可知,可以

 

三、公司可否規定,補休期限到前未休完視同放棄?由勞基法第32條之1可知,可以。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公司要改給付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

 

延伸閱讀:

雇主規定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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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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