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之比例?(107年修法整理)
問題:阿木初到旺來公司上班,因工作繁忙常常需要加班,其因半年後有出國之需求,故希望加班換補休之方式處理,但其詢問補休是否有類似加班費之標準,每加班1個小時補1又1/3個小時? |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補休之規定?
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二、加班換補休之時數?
由勞基法第32條之1之規定,應為1:1,即每加班一個小時,換一個小時的補休。
延伸閱讀: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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