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規定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之合法性?(107年修法整理)
問題:阿木初到旺來公司上班,因工作繁忙常常需要加班,阿木心想有額外加班費作為收入也好,但於領到薪資時才發現並沒有加班費的收入,經詢問主管才發現,公司規定加班僅能換補休,試問公司此規定是否合法? |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補休之規定?
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二、勞工還沒加班,勞雇雙方可否先約定以補休方式處理:
先加班後,才由勞工選擇,不能先選擇。
三、加班不能領加班費,僅能補休之合法性?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是由勞工於加班後才選擇,雇主不能逕行要求僅能選擇補休。
延伸閱讀: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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