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versaw-construction-1730665_960_720 (1).jpg

雇主規定加班一律只能換補休之合法性?(107年修法整理)

 

 

問題:阿木初到旺來公司上班,因工作繁忙常常需要加班,阿木心想有額外加班費作為收入也好,但於領到薪資時才發現並沒有加班費的收入,經詢問主管才發現,公司規定加班僅能換補休,試問公司此規定是否合法?

 

一、勞動基準法有關補休之規定?

 

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二、勞工還沒加班,勞雇雙方可否先約定以補休方式處理:

 

先加班後,才由勞工選擇,不能先選擇

 

三、加班不能領加班費,僅能補休之合法性?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是由勞工於加班後才選擇,雇主不能逕行要求僅能選擇補休

 

延伸閱讀:

加班換補休之比例?

加班補休之期限?加班補休期限前未休之效果?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2-1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 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JOE 的頭像
    JOE

    法學知識整理

    JO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