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紀錄並不等於無法取得良民證:
良民證(事實上一般應係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記載無犯罪紀錄,本篇為閱讀 方便,以下均以良民證代稱),常用於求職、移民、出國工作常要求提供之文件。
二、 是否曾經有犯罪紀錄就會被記載於良民證
否,要看情況。
三、 以下之狀況,並不會被記載於良民證(註一)
白話來說,就是有這些狀況還是可以取得良民證。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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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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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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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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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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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未滿18歲,因犯罪遭判刑二年,於執行完畢三年後,可否申請?
→可以(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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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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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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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因不慎車禍撞死他人,後於一審經法院判決5個月有期徒刑並宣告一年緩刑,於緩刑期滿,可否申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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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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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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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因偷竊10元橡皮擦,與店家達成和解後,經法院判決決10天拘役,可否申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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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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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免刑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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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毀損鄰居花瓶,與鄰居達成和解,經法院判決免刑,可否申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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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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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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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因施用毒品遭判刑7個月,並先入戒治所,強制戒治1 年,後續已戒除毒癮,經向法院申請免除刑之執行,後法院評估後,判決免除有期徒刑之執行,可否申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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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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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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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因通姦罪遭判決有罪,如果台灣參考外國立法例(例如美國),修法不再處罰通姦罪,此時可否申請?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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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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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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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因不慎車禍撞死他人,後於一審經法院判決5個月有期徒刑並同時判決可易科罰金,可否申請→
如阿本選擇繳罰金,且五年內未有任何犯罪,即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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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註二: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
未曾受各該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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